怎样做葫芦岛商标注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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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葫芦岛商标注册转让?

作者:葫芦岛利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7 08:40:22

怎样做葫芦岛商标注册转让,具体流程是什么,葫芦岛商标注册转让需要进行评估吗?一般来说,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事实上,商标转让是需要对商标进行评估的,商标转让过程中商标评估一般程序为:

1.商标转让时,商标评估需要明确此项是否符合企业的服务或商品;

2.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鉴定其商标评估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指导企业进行清查以及填报资产,并搜集各种相关的准备材料;

4.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了并且对其准备的材料进行验证是否有效合格;

5.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对编制商标评估报告书;

6.商标评估程序中评估机构需要对其商标评估报告书进行内部审查检验是否合乎规则;

7.商标评估程序的最后一步是评估机构将审定后正式的商标评估报告书以及专家鉴定证书和证牌送交被评企业。

商标专用权进行再次转让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到商标的公证问题,有时会出现不用做公证,商标照常过户成功,也有时会出现不得不公证的现象,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要做公证,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做商标公证呢?1.如果受让方是个人,那么必须要做公证的了;2.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受让方是公司,也可以先不做公证,如果商标局要求做的话再补充做。3.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公司的话,可以不做公证,可以直接递交申请,如商标局对你们提供资料有怀疑的话,双方需要做公证,补充递交。

很多人注册商标前,没有做好商标查询检索的工作,导致注册商标失败。通过专业代理机构严格的商标检索,商标注册成功率将会大大上升。注册商标查询流程是什么?注册商标查询流程是什么?一般注册商标查询流程:注册商标查询流程第一步:

根据市场需求查询类别商标申请的尼斯分类按用途划分为商品类(1-34类)和服务类(35-45类),共45类。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比如说一个游戏公司想要注册一款游戏的商标,那么在这款游戏上线前就应注册核心类别: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第28类的“游戏器具”、“游戏机”等商品;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第42类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网站服务”等服务。

在游戏产品获得市场较大反响后,则可选择注册相关衍生类别,比如:第16类“图画、宣传画、文具”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8类“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最好就游戏LOGO以及游戏名称申请版权登记,有利于维权。注册商标查询流程第二步:查询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也要考虑名称是否有不良影响。

比如:是否涉及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是否有损道德风尚等问题。例如商标“黑鬼“就因为涉及种族歧视的问题,被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查询流程第三步:查询商标的在先相同或近似创业公司在设计产品名称时,应该事先做好商标检索的分析工作,考虑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性。

如果通过商标检索,对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的,建议创业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考虑更改产品名称。申请注册图文组合商标(商标里有文字有图形)时,商标局审查员是会将图形、中文和英文分开审查,如果文字审查过关但是图形并没有审查过关,这个商标就会被驳回。

反之,图形审查过关但文字没有审查过关,也是一样被驳回。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原则,商标中不同元素需单独进行审查,其中任一元素构成近似,则商标整体亦会驳回。因此,如果您的商标里同时包含中文、英文和图形,我们建议您选择分开注册,这样不但能提升您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而且也方便您后续商标使用的灵活度。注册商标查询流程第四步:查询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以下列举几种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比如一款人参的商标取为“高麗白”;卖苹果这种水果的公司将苹果的商标定为“苹果”;一款工业用粘合剂取名为“502”。这些都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比如食用油的商标取为“纯净”;一种服装的商标直接定为“彩棉”。这些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和原料以及功能的名称都不能注册为商标。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比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都无法注册成为商标。

识别功能是商标基本的原始的功能,商标法最初保护商标的基本目标就在于确保商标的识别功能得以实现,从而保护商标权人经过品质保证而建立起的良好商誉不被利用,防止消费者混淆,所以混淆理论就成为保护商标、制止侵权的基本理论。

混淆理论也就是国际上公认的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享有下列专有权,即阻止所有第三人在贸易过程中不经所有人同意,在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相同标识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可见混淆理论是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法律基础,其在商标功能的不断发展和商标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张,混淆理论的内涵也得到了充实。下面从三个问题具体探讨该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及发展。

一、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中的具体适用 美国《商标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任何未经许可将复制、伪造、抄袭或仿冒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推销或广告宣传的行为,只要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就可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欧共体商标条例》也是将可能导致公众混淆作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从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可以看出,混淆可能性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里也没有强调实际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时使用的是“容易造成混淆”,只要求混淆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混淆。可见混淆可能性标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一标准的采纳实际已经证明商标权利范围的拓展,商标保护更倾向于商标权人的权益,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较轻,无需证明他人使用与其近似商标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事实上实际混淆的证明是很难的,发生实际混淆的人是否能够代表实际的和潜在的广大消费者、是否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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