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应如何申请葫芦岛商标注册?
什么是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选择或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使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数字或其组合。中小企业应如何申请葫芦岛商标注册?
首先,从商标职业的角度来看,只要经营中要考虑商标注册,所以在企业成立之初注册商标是最理想的。企业商标申请核准、审查前,必须对企业名称进行预登记查询。首先要查询该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然后用该商标名称对企业的商标名称进行审查。如果一个经营多年的企业没有注册商标,而自己的企业名称又不能注册商标,而且注册得更早,怎么办?
一、该企业的品牌名称以前已经注册过。只有重新调整注册名称,才能在品牌名称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或者完全放弃品牌名称而改用其他名称。商标名属于商标名,商标属于商标。
二、更改标准并果断地重新定位。加工企业需要注册自己的商标吗?那是肯定的。但不幸的是,一些企业家可以在其他方面随意花很多钱,但他们不愿意注册自己的商标。作为加工企业,不仅要注册国内商标,还要在相应的国家注册国外商标。只有注册一个商标,你的品牌加工产生的价值才能反映你的品牌价值,同时也表明你的品牌已经出口,这意味着你的品牌价值正在提高。
三、公司必须选择专业诚信的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务。商标代理行业应该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我们可以用象棋作比喻。这也是国际象棋,但它的象棋技术水平可能有很大的不同。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商标代理的行业是一样的。其代理人的专业水平、知识水平和道德修养也各不相同。
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
第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那么,如果一个要申请商标注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这个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二是这个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冲突。对此问题我国《商标法》第9条作出了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通用名称是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共同使用的,用以区别其他行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字。商标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曾经对什么是通用名称进行过解释,即“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通用名称的判断应当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只要同业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之一认为其是通用名称,就可以确定。两者是选择关系,不需要两者同时认为是通用名称才可认定。《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对此明确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 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通用名称受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 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确定的地域标准,实 际上是商品的“产区”。也就是说,对于因为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导致某一商品只出现在某一地区时,以特定产区为其地域范围;如果某一商品的全国各地都有出产,那么其地域范围就是全国。
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 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所谓时间界限的问题,直接规定根据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发生时,商标的事实状态来判定,如果提出异议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如果争议发生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最高院这样规定,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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